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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严惩“少年杀手”

母婴育儿 2024-03-23 浏览(44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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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警方通报了一起初中生杀害同学的案件。通报称,该案发生于3月10日,案发次日,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并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央视新闻报道,警方初步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刑事案件,未发现有成年人参与作案。为了掩埋尸体,嫌疑人在废弃的棚子里挖了两次。由于受害者和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细节没有透露。然而,在舆论领域,公众早已对这些伤害同学的“少年杀手”感到愤慨。

一边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的命案,一边是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现有规定。“没有严厉的惩罚不足以激怒人民”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需要考虑在内。只有从立法初衷出发,通过经得起检验的案例明确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理原则,中国法治进程才能突破争议难点,切实让广大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

从现有信息来看,这三名嫌疑人和受害者一样,都是初一学生,不满14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即使被认定实施了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XI)》,以应对对青少年犯罪日益增长的关注,同时也考虑到年轻人心智成熟提前的趋势。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2岁,为类似案件的刑事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追究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程序极其严格,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邯郸肥乡这起案件是否符合刑法中“情节恶劣”的条件,舆论并不足以取代专业的法律判断。而且,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究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他们的量刑也应从轻或减轻,许多网民所期待的量刑几乎不可能实现。

纵观本案,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他们随后被送上法庭,该案件有望成为自《刑法修正案》通过以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里程碑案件(XI)。当然,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刑法规定,依法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在作出具体判决时,也应准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随着舆论“随风飘散”,也不能将自己置于“真理空”之中,忽视裁判的社会效果。人们期望在法治的轨道内为死者和所有关心正义的人伸张正义。

社交媒体上流传着一句话“所有的欺凌者都在等待这个案件的结果”。虽然这种说法有文学修辞的成分,但它确实指出了一个事实:一个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必然会产生示范效应。我们需要做的是让所有未成年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意识到欺凌是错误的,是有代价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受到严厉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本案的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留守儿童。这个群体长期处于缺乏关爱的状态,很可能引发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在成长的道路上误入歧途。因此,更需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各方面形成合力,对他们进行引导和帮助。当然,我们必须明确:以此案为契机,呼吁社会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并不意味着为犯罪嫌疑人找借口。毕竟,即使有成千上万的客观原因,也不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借口。

杨新宇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年3月20日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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